《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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