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在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五級或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為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3)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