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