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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無效還是可撤銷?
法律分析:惡意串通不是可撤銷合同,而是無效合同。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定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法律後果可能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無論合同無效還是被撤銷,法律後果都是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返還財產和折價賠償都發生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也被稱為惡意陰謀。它是指雙方在經營活動中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的欺詐的非法行為。我國民法中的惡意串通條款是在前蘇聯民法立法和理論的影響下產生的,其立法初衷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