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費能否充當風險代理人在現實中存在爭議。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訴訟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沒有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風險代理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目前,主張不允許風險代理的依據是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影響律師代理合同中風險代理條款的效力。
當然,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如果委托人確實想通過風險代理的方式委托律師做行政案件,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代理費用總額並分期支付,這符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案件中開展風險代理收費。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