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經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返還。
(2)男女長期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壹般應參照生育子女兩年以上或同居期間的情況,離婚後彩禮無需返還。
(3)壹男壹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且雙方接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無需返還。* * *共同生活的定義主要限於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而發生的實際支出,如男女壹方或雙方患病的支出,以及* * *共同生活的投入。
(4)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但男方給付彩禮的行為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5)另外,由於彩禮是附條件贈與,男方無權要求返還。但如果雙方協商壹致,女方返還彩禮,法律並不禁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