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2 .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根據情況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需要逮捕的時候,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作出,請謹慎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