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1)“可以從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刑法》第67條第3款)
(二)“減輕處罰”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67條第3款)
(三)“免予處罰”的情形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人,是自首。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67條第1款)
(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17條第5款);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18條第3款);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67條第1款);
(五)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八條)。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