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5.違反限制消費令;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要消費行為:(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的;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的;(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行和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非必要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