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發展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組織制定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的汙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制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修復;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向國務院提出審批新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