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規定采礦許可證制度的法律是《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規定: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1、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2、前款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規模以上的大型礦產資源;3、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4.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 *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
(二)前款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大型以上礦產儲量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產;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