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
第壹千零九十壹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⑴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