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帶薪休假的規定:
1.如果員工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不足10年,則年休假5天;
2.如果達到65,438+00年但不滿20年,則年假為65,438+00天;
3.滿20年者,年假為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不能享受帶薪休假的情況: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時間超過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員工請病假3個月以上;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國家規定的帶薪休假包括:
1,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國際勞動節和國慶節);
2.年休假(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超過1年的,帶薪年休假另行協商);
3.婚喪假(法定婚喪假已滿三天);
4.其他人。
綜上所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的,目的是維護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