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壹條。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請求賠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受雇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