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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壹周歲的未成年人。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幾周歲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提到的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公民。未成年人壹般指18周歲。凡年滿18周歲者視為成年人。但在民法上,年滿16周歲,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生活的人也算成年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未成年人量刑的標準是什麽?

1,已滿14周歲不滿15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刑可以減輕40%-60%;已滿15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可以減少30%-50%;

2.已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可以減少20%-50%;已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可以減少10%-40%;

3.行為人在年滿18周歲前後實施同壹犯罪行為的,應當根據該未成年人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適當確定從寬處理的範圍。

但是,因未成年人犯罪而減輕的處罰數額,不得超過未成年人犯罪事實所對應的處罰數額;

4.對於共犯中的多名未成年人,在適用減刑幅度時應考慮案件的平衡性,不同被告人因年齡而產生的量刑差異不應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