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這條法律既舊又輕
這條法律既舊又輕
我國刑法采舊從輕原則,是指除非犯罪化、減輕處罰或有利於行為人外,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從舊的原則理論來看,首先是公民有從事法律不禁止的行為的自由。第二,在公法領域,公民弱於擁有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強國。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國家立法和司法的任意侵犯,有必要對國家的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國家權利的濫用,保護人權。

從輕處罰原則是在舊的原始基礎上的發展,出發點是進壹步保障人權,正確理解和實現法律工具的功能。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百度百科-從舊到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