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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法的內容
為了依法規範社區矯正的實施,將社區矯正人員轉化為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和罪犯,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的所有執法環節實行法律監督。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再次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壹、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罪犯:

1,判處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緩刑的罪犯;

3.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是: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十七條。社區矯正決策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的執行場所。社區矯正的執行場所是社區矯正對象的住所。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認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開展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策機關應當按照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和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點。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策機關,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以及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