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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認定的五個條件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確認的五個條件:1。租賃期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即租賃協議中有約定或者根據其他條件可以在租賃開始日合理判斷的,租賃期限屆滿時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購買價格預計將遠低於行使期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期權。3.即使不轉移資產的所有權,租賃期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這裏的“多數”通常是指租賃期占租賃起始日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4.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等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只有承租人在沒有大的改動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方式和貨幣、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擬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收取標的物有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