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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可以證明沒有犯罪記錄。
酒駕醉駕是壹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涉及公共安全和個人生命安全。因此,在正常情況下,醉酒駕駛人不能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通常用於證明個人在壹定時期內沒有犯罪記錄,是許多社會活動和工作申請的必要材料。但是,由於酒駕已經被記錄在案,這種行為構成了犯罪記錄,因此酒駕者無法獲得無犯罪記錄證明。

酒駕的嚴重性在於其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包括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因此,對酒駕的處罰相對嚴厲,包括吊銷駕駛證、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處罰旨在確保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時讓醉酒司機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

需要註意的是,即使酒後駕駛人在接受處罰後的壹段時間內沒有實施其他違法行為,仍然不能因為酒駕記錄的存在而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這是因為無犯罪記錄證明是針對特定時間段內的行為,而酒駕記錄是永久性的,無法消除。

綜上所述:酒駕司機不能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因為酒駕已經構成犯罪記錄。這壹結論的依據是法律對酒駕的處罰和記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公共安全和個人行為規範的嚴格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1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規定

第2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分子的客觀記錄。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形應當視為無罪。

當事人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已經撤案、撤回起訴、終止偵查的,屬於無犯罪記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