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嚴重性在於其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包括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因此,對酒駕的處罰相對嚴厲,包括吊銷駕駛證、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處罰旨在確保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時讓醉酒司機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
需要註意的是,即使酒後駕駛人在接受處罰後的壹段時間內沒有實施其他違法行為,仍然不能因為酒駕記錄的存在而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這是因為無犯罪記錄證明是針對特定時間段內的行為,而酒駕記錄是永久性的,無法消除。
綜上所述:酒駕司機不能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因為酒駕已經構成犯罪記錄。這壹結論的依據是法律對酒駕的處罰和記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公共安全和個人行為規範的嚴格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1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規定
第2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分子的客觀記錄。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形應當視為無罪。
當事人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已經撤案、撤回起訴、終止偵查的,屬於無犯罪記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