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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項法律規定將立案時間延長至3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將立案期限延長至30日。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的材料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最遲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的壹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