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5年以上;
(2)申請人必須是低收入家庭或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在其他地方無住房。
2.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當地穩定就業滿壹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2.我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有哪些?
1.單身和離異的申請人年齡在35歲以下。但是,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助和社會救濟孤兒除外;
2.離異未滿2年;
3、5年內有房屋轉讓行為且轉讓房屋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申請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轉移房屋並提供相關證明的除外;
4、領取城鎮居民社保的被拆遷人;
5.關聯賬戶地址不存在或不是住宅;
6.擁有汽車或駕駛機動車;
7、建設、購買商品住房或高標準裝修既有住房;
8、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
9.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