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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制度
以下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裝置;

第三,古董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進口的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用品;

七、出售自己用過的物品。

除有關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本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壹項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文化館出租業務按現代服務-出租服務征收增值稅(稅率:1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第十七條納稅人的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第十八條中國人民* * *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征收。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與關稅壹並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