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⑴重婚;
有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當事人壹方有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