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動者證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財物;
2.而且,勞動合同必須在工作壹年內簽訂。
勞動合同的內容如下:
1,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並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5.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的解決途徑。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並索要擔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