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民事裁決的形式。
民事裁判是指法院為了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而對程序性事項作出的判決,如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如果民事裁定中的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錯誤,則屬於錯誤的民事裁定,法院的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2。以民事判決的形式。
民事裁判是指為了正確處理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而對某些特定事項作出的判決。主要適用於兩個方面,壹方面是處理回避和采取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另壹方面,它處理其他法院的內部工作關系,例如合議庭組成的決定和審判期限的決定。
如果民事判決違反法律,則屬於法院的民事審判程序。
3。以民事審判保障措施的形式。
民事審判中的保障措施是指法院為保證民事審判的正常進行而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傳喚、訓誡、責令離庭、罰款、拘留等。
但是,如果法院采取的保障措施違反了法律,則法院的民事審判程序是非法的。
4。以周期和日期的形式。
民事審判的期限和日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的時間的法律要求。如果法院在確定期限和日期時違反了法律,則屬於法院的民事審判程序。
5。以交付的形式表達。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如果法院的送達方式違法,則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