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主權是指壹個國家對其領土本身及其境內的人和物擁有的最高權力,包括所有權和管轄權。國家對領土的所有權意味著國家有權占有、使用和控制其領土內的所有土地和資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成員國應遵守以下原則:
1,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2.所有成員國應真誠地履行其在本憲章下的義務,以確保所有成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
3.會員國應以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
4.會員國不得在國際關系中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5.會員國應盡力協助聯合國根據《憲章》條款采取的行動。當聯合國采取預防或強制執行行動時,會員國不應協助任何國家。
6.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壹切必要的防衛和控制措施,保衛國土、內水、領海、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