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議。投訴應在收到投訴後15天內提交。
(2)審判。法院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完成審理。
(3)上訴期限。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應當在10日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理。二審法院應當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管轄權異議應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期限為15天。從上壹條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和客體的分析可以看出,這壹規定並不合理。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它存在邏輯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只有被告提交抗辯;第二,這項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 * *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在這方面,應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靈活的規定。有學者建議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壹般規定當事人應在案件審理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中途參與訴訟的任何壹方都可以做出特殊規定,即他們可以在收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後10天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