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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的行為規範有哪些?
深圳國際仲裁院的仲裁員通常可以通過仲裁很好地解決問題。對於國際仲裁來說,相對復雜,因此需要選擇國際仲裁員以確保公平公正地處理問題。在選擇適用法律時,仲裁庭壹般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2、與合同最密切聯系原則;

3、特別規定原則;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照國際慣例的原則。

仲裁裁決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於化解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解決爭議,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約束雙方。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相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內容的,另壹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壹條

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