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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費的計稅依據
法律分析:1。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稅依據是廣告業務收入,而不是是否辦理了廣告經營許可證。

2.《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計算文化建設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外費用,扣除向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支付的含稅廣告費後的余額。

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開票銷售額和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3%的費率計算應繳數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萬元以下(按季繳納6萬元)的企業、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4.此外,個人提供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法律依據: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收文化建設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1.財綜[2012]68號文件第二條計算為文化事業建設支付的銷售額,以及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格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的含稅廣告費後的余額。

允許扣除的價格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認證,否則不得扣除。以上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

二、按規定扣繳的文化建設費,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除的款項數額:

應付金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格×費率。

三、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文化建設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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