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是否是獨立民事主體的理論分歧。關於合夥的法律地位,理論上形成了以下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1)否定論。認為民事主體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個人合夥是自然人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壹種特殊形式,屬於自然人範疇。法人合夥是法人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壹種特殊形式,屬於法人範疇。合夥來源於自然人和法人。(2)確認合夥是公認的“第三民事主體”,但表述不同。具體來說,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壹,合夥在我國應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自然人、法人並列,將合夥視為民事主體。其次,“合夥基本被認定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被認為是民事主體制度歷史演進的第二階段,是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中介,是法人制度的萌芽。但這種觀點並未將合夥納入民事主體體系,而主要是在債權編中將其與合夥合同壹起討論。”第三,合夥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但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應當有條件地承認為民事主體。壹些簡單的臨時合夥沒有形成企業組織,不能成為民事主體。而那些有自己的名字或者店鋪名稱,自己的組織和財產的合夥企業,可以成為工商登記後的第三民事主體。
個人認為,合夥應該是壹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