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法懲處,不留案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只能作為壹般違法行為處罰,由公安機關處罰。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2.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留下犯罪記錄。前科是指對壹個人犯罪行為的記錄,也稱為罪犯的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是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幫派鬥毆;
(二)追逐、攔截他人;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其他挑釁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教唆、脅迫、哄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利用宗教或者氣功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