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懸掛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申請臨時行駛號牌的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 (二)機動車以購買、轉讓、贈與等方式取得後未辦理登記的;”
臨時行駛證有效期限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行駛的,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證;需要臨時跨行政區域行駛的,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臨時行駛號牌。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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