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制定本法。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並與辦公自動化系統和業務系統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範、要素合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電子檔案的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檔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壹)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檔案利用、設施設備配置情況;(3)檔案人員管理;(四)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檔案;(5)檔案信息化建設與信息安全;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