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中提到的用人單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事業單位中的民辦機構,如出版社、醫院等。《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具體是指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按規定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勞動者;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目前,所有國家機關、私營企業、社會團體、勞務派遣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國人民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