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四十壹條禁止拐賣、綁架和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虐待。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壹條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