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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實的適用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壹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判決、撤銷或者變更,以判決、裁定作出;第壹審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刑事案件中,壹審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壹審事實不清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