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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區減刑法律咨詢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報請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後,報請罪犯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重大貢獻等等。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如果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無期徒刑不得少於13年。至於入獄後多久可以減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罪犯可以隨時提高它,但需要由監獄管理部門研究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於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有悔罪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減刑。《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第六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經分監區或者不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獄長辦公會議審查、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應當對監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報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報局長審批,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