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有權處分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2016)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