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宣傳和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傳達和執行上級政府的有關指示和決定。2、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制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4.尊重集體經濟依法自主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戶、聯戶或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5.建立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社會保障和公共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文明建設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6、組織實施村莊建設規劃、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村民建房。7.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社會治安,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8、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