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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接管決定規定的內容。
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和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采取接管措施時,應當作出書面決定。接管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2.接管的原因。即有必要采取接管措施的原因,例如,由於銀行內部人員非法貸款,存款人無法支付其到期存款等。

3.接管組織。即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人組成的臨時機構;

4.接管時限。即接管措施的開始和結束日期。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接管組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采取措施。

接管決定作出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使被接管銀行的存款人、客戶和社會公眾了解該銀行被接管的情況,以配合接管機構采取的有關措施。在接管過程中,接管機構應首先了解和調查被接管商業銀行信用危機的原因,然後根據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挽救被接管商業銀行。接管機構采取的措施壹般是秘密的,不應公開,以免給儲戶和其他客戶造成不必要的混亂。例如,您可以要求中央銀行分配資金,或者要求其他商業銀行進行收購。接管期間,接管組織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暫停被接管商業銀行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簡而言之,接管機構可以采取壹切措施挽救被接管的商業銀行,並盡力恢復其正常經營能力。對於接管的手段,壹些國家和地區已經作出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名稱。

(二)接管原因;

⑶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