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控制權主要包括控制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控制公司股東、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表決權,控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權,控制公司的公章、執照、財務賬冊和辦公場所。比如去年的“當當事件”,就是印章之爭。實踐中,因爭奪公司控制權而引發的糾紛十分常見,如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出資糾紛、股東權利限制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東訴董損害公司利益糾紛等。
實現公司控制權最粗暴的方式就是股權控制。讓創始人或創始團隊擁有更多高投票權的股票,而對企業決策影響不大的其他人獲得更多低投票權的股票,實現對企業的控制;如果企業不想設立雙重股權,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創始人的每壹份股權擁有多重表決權,這樣可以大大增加創始股東在股東會中的表決權;此外,創始人(或創始團隊)還可以通過委托投票權、壹致行動或設立持股實體(有限合夥)持有少數股東股權等方式,維持創始人對企業的控制權。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設計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公司控制模式,將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