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公共汽車站規則
公共汽車站規則
法律分析:1。在沒有公共汽車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必須在最右側的高速公路上行駛。公交車進站前,應在距離站點10米處開啟轉向燈,出站時開啟左轉向燈。2.公交車進站時,如果前面沒有車,必須停在第壹個停車位上下乘客,後續車輛必須在前面單排停車,不得並排停車。車體右側距站臺路緣不得超過0.6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路段禁止停車;(二)在距上述地點50米範圍內的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路段禁止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靠前,不得開啟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車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