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處理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應當扣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並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所欠稅款和其他稅款,以清償企業債務。計算根據規定可以分配給所有者的剩余資產。清算企業股東分配的剩余資產金額,相當於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應當確認為股東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被清算企業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配的資產,應當按照可變現價值或者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