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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清算的法律有哪些?
從案件性質來看,清算責任糾紛實質上是清算組成員的作為或不作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屬於侵權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清算責任糾紛中清算組成員實施侵權行為(如不作為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地點應理解為公司,因為整個清算活動本身在法律上應視為公司內的壹系列行為。因此,根據侵權管轄原則,公司住所地和被告所在地也應是清算責任糾紛管轄的兩種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處理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應當扣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並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所欠稅款和其他稅款,以清償企業債務。計算根據規定可以分配給所有者的剩余資產。清算企業股東分配的剩余資產金額,相當於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應當確認為股東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被清算企業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配的資產,應當按照可變現價值或者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