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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適用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和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和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組織相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秘密,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制定稅務人員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糾正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糾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時,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舉報人的貢獻給予相應獎勵,獎勵所需經費納入稅務機關年度預算單獨核定。獎勵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和獎勵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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