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如何理解“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第129條對我國憲法制度的意義
如何理解“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第129條對我國憲法制度的意義
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中的這壹規定看似明確,但並沒有真正落實。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加強法律監督”為自我定位。言下之意是強化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成為名副其實的法律監督機關。然而,究竟什麽是法律監督機關,如何從制度上加強法律監督,是壹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對憲法第129條進行專門研究,以明確法律監督機關應該是壹個什麽樣的機關,在我國當代和未來的憲法制度中應該發揮什麽樣的作用。第壹,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但不是司法機關。在學術界,尤其是在法理學、憲法學、訴訟法學等領域。,主流觀點認為檢察機關隸屬於審判機關。例如,權威法學認為:“在我國,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司法權壹般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司法機關。”[1](P237)壹些憲法著作也認為“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2](P287)相比之下,從程序法和檢察理論的角度論證檢察權屬於司法權更為常見。[3]事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