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貨物運輸中,如果運輸的貨物損壞或丟失,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等社會現象。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主要是指商品的物理和化學性質。比如運輸的貨物是氣體,氣體的自然屬性是易揮發的。如果損失是由揮發造成的,承運人將不承擔損失。貨物合理損失主要是指某些貨物在長期運輸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遭受壹些損失,承運人對這種損失不承擔責任。3.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這是指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主要是以下幾種情況:1。由於托運人在貨物包裝上的缺陷,承運人在接受貨物時無法發現這些缺陷;2.托運人自行裝載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違反裝載規定,承運人交貨時無法從外部發現的;3.押運人應當采取但未采取措施確保貨物安全的;4.收貨人負責卸貨並造成損失;5.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但未如實申報損失,導致承運人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等。需要註意的是,承運人如果想免除賠償責任,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承運人不能證明貨物的損壞或滅失是由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磨損以及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擔責任;但是,傷亡事故是由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事故是由於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