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虹,女,漢族,54歲,住市研究院宿舍樓公寓號。
被告趙,男,漢族,57歲,住市科研院宿舍樓。
要求
1.依法準予原、被告離婚;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趙於1971登記結婚,育有壹女,並在國外結婚工作。1996趙辭職下海,入職廣東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趙每兩個月回家壹次,盡力照顧家人的生活。然而,自1997下半年趙某到市模具廠工作以來,趙某因工作繁忙壹直未回家,只是每月給原告寄錢。原告得知趙到模具廠工作後,認識了在該市壹家夜總會工作的余(女,33歲,某省某縣某鎮某村人)。很快,兩人就以“夫妻”的名義同居了。1999開頭,趙去了廣東另壹家公司上班,於也跟著壹起去了,仍以“夫妻”名義生活在壹起。1999年9月,原告想去國外看望女兒,希望趙隨其前往。趙拒絕了,因為她工作忙,不能離開。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趙某才勉強同意前往北京辦理出國手續,但卻偷偷將於某帶在身邊。原告出國後,趙某、於某在北京遊玩半個月後乘飛機返回本市,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在度假村別墅內。當地人都知道趙有兩個妻子。2000年3月,被告趙向提出離婚,要求與余某正式結婚。他還要求張虹接受現實。如果他不想離婚,他會容忍他組建壹妻二妻的三口之家。否則,他再也不會回家,也不會給原告生活費。原告當場拒絕。此後的壹年時間裏,趙某從未回過家,也從未給過原告壹分錢。原告認為,被告趙某、於某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五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故原告依法向妳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懇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我在此傳達
市人民法院
塑造人物:
2001 4月16日
附件:證據有:1、被告趙在市模具廠和廣東另壹家公司工作期間與於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房東和鄰居的證言;
2.被告人趙、於在北京及度假村遊玩期間的酒店住宿登記表壹份;
3.被告趙、於旅客登記表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