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聲擾民的時限是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夜間是指晚上10點至第二天早上6點這段時間,具體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壹般來說,夜晚的長度是八小時。施工噪聲擾民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他負責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管轄,居民也可以報警。根據法律規定,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進行的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施工的,應當取得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二)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早上六點。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長為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