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中沒有關於子女和父親賠償的規定。個人債務應該由個人償還,當兒子去世時,兒子欠的錢應該從他的遺產中償還。遺產分割時,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必要的遺產應當留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如果父親自願為兒子償還債務是可以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獨立承擔債務。根據相關法律,沒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其父母有能力先行支付的,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這裏所謂的“提前還款”並不是將債務責任轉移給父母。根據未成年子女欠債並經父母同意或追認的相關法律,如果未成年子女向他人借款,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執行。8歲以下未成年人借的錢是無效的借款合同,但8歲以上未成年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經父母認可或追認才有效,父母需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壹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壹)清理遺產,清點遺產;(二)向繼承人報告繼承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實施與遺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將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