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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和債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債權,物權有優先權,物權有優先權,債權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壹般債權。找法網提醒您,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當數個物權在同壹物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是什麽?

物權和債權的主要區別是:

物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管理和支配事物,並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

債權——是權利主體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實施或不實施特定行為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用益物權中,當用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就擔保物權而言,當擔保物權與債權並存且債權未得到清償時,擔保物權的持有人可以申請拍賣擔保物以實現擔保物權。無論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拍賣標的物上擔保物權的持有人取得的價款優先於壹般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8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實現的情況下,擔保物權人就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