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範圍與解題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爭議的手段,仲裁決定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問題的手段。除了《仲裁法》第20條、第36條、第37條和第41條之外,還有其他程序事項可以適用。
擴展數據:
仲裁決定被稱為“裁決”。案件審理結束後,仲裁庭為解決當事人之間關於實體問題的爭議而作出的法律文書。它應說明:
(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和地址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申請理由、爭議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四)裁決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5)對裁決起訴的期限。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國內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級仲裁機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或者撤銷原裁決,並責令重新裁決;涉外仲裁裁決作出後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仲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