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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決定與仲裁裁決的區別
(1)形式不同。從《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只能理解為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從《仲裁法》第20條、第36條、第37條、第41條的規定來看,可以理解為仲裁決定不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服。

(2)適用範圍與解題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爭議的手段,仲裁決定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問題的手段。除了《仲裁法》第20條、第36條、第37條和第41條之外,還有其他程序事項可以適用。

擴展數據:

仲裁決定被稱為“裁決”。案件審理結束後,仲裁庭為解決當事人之間關於實體問題的爭議而作出的法律文書。它應說明:

(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和地址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申請理由、爭議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四)裁決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5)對裁決起訴的期限。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國內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級仲裁機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或者撤銷原裁決,並責令重新裁決;涉外仲裁裁決作出後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仲裁決定